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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總算把新護照給拿到手了,熱騰騰的,剛出爐喔!
不過呢,根據現行的規定,凡是遺失護照之後申請補發的,這本護照的效期只有三年!沒錯,就是三年!只能用三年,就當作是外交部對我們這些在國外遺失護照的冒失鬼的小小懲罰好了!
(好啦,我變胖了,不過臺灣照相館的技術真的比荷蘭好多啦,拍出來就是美,想到在史基浦機場拍的那組照片就真的很想死!)
基本上外觀看起來跟原本丟掉的那本護照沒啥兩樣,不過呢,護照號碼當然更換了,有效期限也換了,到2014年10月14日為止。但護照效期不到一年的時候就可以申請更換,所以只要用到2013年10月14日之後就可以申請另外一本新護照了,而且效期就是十年。
巴特,又熊熊在這本新護照的最後一頁發現了這個東西:
原來就是註記說這本是補發的,因為原本那本護照已經被這個冒失鬼給掉在荷蘭啦!真是個無法抹滅的烙印啊,時時刻刻提醒我今年夏天的那一件蠢事!
好了,有了這本護照之後就可以去玩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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